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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國公使在教廷圣所內(nèi)簽訂了《關于維護蘇伊士運河的條約》,條約上清楚寫明運河命名權(quán)歸教皇國所有。
蘇伊士運河的維護由各國共同負責,任何阻攔運河修建的國家和沒參與建造的國家擅自使用的,各國有權(quán)利發(fā)動大軍共同討伐。
教皇國以24.3%的股份擁有運河最大的所有錢,明屬荷欄帝國以20.3%的股份為第二名,奧地利王國以16.2%為第三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