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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人以及邵管家夫婦,在唐小姐遇害當晚,都有不在場證明。
邵管家夫妻兩人是彼此互相作證,李二樹同另外一名小廝一道住,同樣有人能夠證明他的不在場證據(jù),而唐信,出事當晚并不在清西縣。唐家的生意不止在清西縣,那兩日剛好是唐信在外采辦的日子,直到第二天傍晚時分才回到唐家。還有錢進財,案發(fā)當日,他吃壞了肚子,連著跑了一宿的茅廁,在茅廁那邊的時候,遇到過幾個夜間起來如廁的小廝,能夠為他作證。